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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名称:工程技术
主管单位: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主办单位: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出版周期:月刊 
国内刊号;CN50-9203/TB
国际刊号:ISSN1671-5519
出版语言:中文 
发行范围:全国公开发行 
杂志开本:16开 
出版地:重庆市
总编:车东林
总监:李红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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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cjs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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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发布日期:2018-02-22工程技术杂志社独立学院法律地位探讨
杂志名称: 工程技术杂志社独立学院法律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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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独立学院定义为: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具有法人资格。
我国现最新公布的《民法总则》中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四个必备要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能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首先,独立学院的举办设立须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次,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除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之外的名称。独立学院以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再之,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最后,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参与举办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学院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毫无疑问,独立学院形式上符合法人的各项要件。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学校与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独立学院应与普通高校为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举办者为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利用国有资产创办”[1]。前文已说明独立学院的举办双方为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显然不符合事业单位的性质,这就使独立学院陷入窘迫的局面:既具有法律规定的法人资格,但具体法人地位不明确。进一步表现在办学实践中其在登记也各不相同,如“吉林省的独立学院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浙江省至少有若干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天津市的独立学院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2]
    对于“独立学院为企业法人”的主张,即“独立学院等我出现是将经济领域中的现代企业制度移植于教育领域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这样的观点的提出,将独立学院的发展贴上“市场化”的标签。另有观点“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这一长期的教育发展战略当中仍然是一种实验的办学模式”。[3]这一种“试验”模式使得独立学院处于被动局面。从法律角度讲独立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实际上具体法人地位的认定并不规范与完备。
   二、独立学院的“民办”性质及独立学院与母体学校的关系
(一)独立学院的“民办性质”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能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的举办者不得收取办学利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结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举办者对于独立学院的投资在过户后属于独立学院的财产,且“取得合理回报”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结合独立学院的概况,难以区分其是否为营利性或是非营利性。
《办法》中的法律条文也表明了独立学院具有的民办性质特征。首先,审批机关应当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次,各方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再之,独立学院终止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最后,独立学院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独立学院还有来自民间资本的注入。民间资本的波动性,独立学院的举办资金的多变性会导致独立学院出现资不抵债,终止举办的状况。就现有的制度状况,独立学院应是公办的普通高校与民间教育资金相结合的产物,也就是公办高校教育资源扩张实践中的暂时性举措。